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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岳志全、九江金清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志全,九江金清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岳志全,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生,四川阆中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九江金清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轻工业物流园,组织机构代码399262060。法定代表人黄士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赣0429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8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九江金清药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岳志全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九江金清药业有限公司存款5118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滢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