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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北京帕尔纳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XX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帕尔纳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XX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407号申请人:北京帕尔纳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76号院7号楼2层商业02B室。法定代表人:王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慧,女,北京帕尔纳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XX杰,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北京帕尔纳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尔纳斯公司)与被申请人XX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帕尔纳斯公司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0075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仲裁庭认定事实不清,帕尔纳斯公司已经足额支付给XX杰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的工资。XX杰辩称,不同意帕尔纳斯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XX杰在仲裁阶段提交了银行打卡明细可以证明帕尔纳斯没有足额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而帕尔纳斯公司在仲裁期间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0075号裁决书,裁决:帕尔纳斯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XX杰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0日工资共计11787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帕尔纳斯公司主张仲裁庭在仲裁期间对是否足额支付XX杰相应期间工资的事实认定不清,对此,本院认为,仲裁庭对于帕尔纳斯是否足额支付相应期间工资的认定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帕尔纳斯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帕尔纳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帕尔纳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李 冉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衍书 记 员  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