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田华与尹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田华,尹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王田华,女,54岁。被执行人:尹克明,男,56岁。申请执行人王田华与被执行人尹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尹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田华尚欠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尹克明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田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克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克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尹克明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申被执行人尹克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田华尚欠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为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尹克明于2017年6月20日前给付200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200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结清。被执行人自愿用蛟河市水畔春天小区2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商品买卖合同进行抵押,如不能按时还款,同意法院评估拍卖此房屋。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王田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田华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