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光华与被告张标、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华,张标,李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912号原告:何光华,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益寿,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标,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李金花,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了原告何光华与被告张标、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光华于2017年10月13日以因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光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因案情特殊,原告何光华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