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刘飞用、曾贵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用,曾贵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90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飞用,男,1984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汉族,文盲,家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曾贵付,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2007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飞用、曾贵付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飞用、曾贵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刘飞用伙同谢某(另案处理)窜至金华市区,谢某负责敲门和在楼道望风,刘飞用使用十字形工具和锡纸以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了7栋3单元401室被害人王某家房门后入户盗窃,窃取被害人王某放在房内床头柜抽屉内的一条黄金手链后逃离现场,并将偷得的一条黄金手链分给谢某。经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链价值为人民币2950元。之后被告人刘飞用伙同谢某又窜至6栋,由谢某负责敲门和在楼道望风,刘飞用使用十字形工具和锡纸以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了小区6栋1单元201室被害人李辉家房门后入户盗窃,窃取被害人李某1在衣橱上的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和放在床头柜里的一只天梭牌手表,后逃离现场。刘飞用将偷得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一只天梭牌手表分给谢某。被盗的天梭手表价格无法鉴定。2、2017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飞用、曾贵付驾车来到金华市区凤山街177号欧瑞德尚华庭小区,由曾贵付负责望风,刘飞用使用十字形工具和锡纸以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了小区9幢1单元301室被害人陈某家房门后入户盗窃,将户主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只金色的帝舵牌手表和一只银色的天梭牌手表及卧室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偷走。经鉴定,被盗的帝驼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4000元,天梭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205元。3、2017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刘飞用、曾贵付驾车来到诸暨市白云山庄,由曾贵付负责望风,刘飞用使用十字形工具和锡纸以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了白云山庄2幢2单元403室被害人阮某家房门后入户盗窃,偷得现金人民币400元、银元和铜板若干。被盗的银元、铜板价格无法鉴定。综上,被告人刘飞用入户盗窃4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6755元;被告人曾贵付入户盗窃2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6805元。2017年7月2日,民警经侦查在永康抓获了被告人刘飞用、曾贵付后,在被告人刘飞用的身上缴获开锁用的作案工具,在被告人曾贵付的住处缴获了被盗的帝驼牌手表和天梭牌手表,现已经归还失主。被告人曾贵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阮某、陈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被告人刘飞用、曾贵付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飞用、曾贵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贵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飞用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飞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止。)二、被告人曾贵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刘飞用、曾贵付将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赖樟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