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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杨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785号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乔连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森,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庄浪县韩店镇东门村四社129号。被告:王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朱彦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赵欣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