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嘉鑫、鞠世会因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嘉鑫,鞠世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604号被执行人:于嘉鑫,男。被执行人:鞠世会,男。被执行人于嘉鑫、鞠世会因犯盗窃罪,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于嘉鑫并处罚金,被执行人鞠世会并处罚金。责令被执行人于嘉鑫退赔被害人集贸附近皇宫猪蹄直营车业主人民币20元;退赔瓦轴手抓饼直营车业主人民币62元;退赔西口长城路道边的粮全其美手抓饼直营车业主人民币84元;责令被执行人鞠世会退赔被害人瓦轴附近春华饭店业主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方圆早市平价自选超市(常青卖店)业主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站前回头馆饭店业主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站前巍巍理发店业主人民币33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于嘉鑫、鞠世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于嘉鑫、鞠世会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于嘉鑫、鞠世会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逄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