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冯全凤与赵昌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全凤,赵昌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2749号原告冯全凤,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赵昌龙,男,30岁,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全凤诉被告赵昌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冯全凤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全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全凤负担。审判员 潘文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