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新恒与尹常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恒,尹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恒,男,1993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常荣,男,1994年6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新恒与尹常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尹常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继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番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