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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志茂、魏冬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茂,魏冬珠,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5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茂,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冬珠,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明,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西航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周廷艳,董事长。上诉人张志茂、魏冬珠因与被上诉人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8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志茂、魏冬珠于2017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志茂、魏冬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志茂、魏冬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上诉人张志茂、魏冬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薇审 判 员  余秋萍审 判 员  李文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碧珍书 记 员  赵 坤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