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邓志华、陈爱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邓志华,陈爱冰,何健堂,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柏霖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善坚,吴敏娟,佛山市顺德区佛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38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负责人:周伙荣。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326。负责人:林德宏被执行人:邓志华,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爱冰,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健堂,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北佛山奥园对面鹭晖楼3楼3仓商铺。法定代表人:邓志华被执行人:佛山市柏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工业区横溪沙荷村钢材市场B排6号铺。法定代表人:何沛炽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汇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第二工业区十二号地之一C座东103。法定代表人:胡妍茜被执行人:陈善坚,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敏娟,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佛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100号蓝天河畔名轩2栋1202之一。法定代表人:陈爱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佛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柏霖贸易有限公司、陈爱冰、何健堂、邓志华、吴敏娟、陈善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借款本金9837013.89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佛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柏霖贸易有限公司、��爱冰、何健堂、邓志华、吴敏娟、陈善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3号八座806号房产在最高限额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佛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柏霖贸易有限公司、陈爱冰、何健堂、邓志华、吴敏娟、陈善坚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87859.91元。因债务人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佛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柏霖贸易有限公司、陈爱冰、何健堂、邓志华、吴敏娟、陈善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另外,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将申请��行人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陈爱冰名下有一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3号八座806房的房产,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正由(2015)佛顺法执字第10329号案件进行评估拍卖处理,待处理完毕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另外被执行人陈爱冰名下有十处位于顺德区乐从镇的房产,其中有两处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乐从支行,其中两处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一处的抵押权人为潘小辉,上述房产均被(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322号查封处理,本案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何健堂在顺德区乐从镇共有九处房产,其中有六处的抵押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有两处的抵押权人为潘小辉,上述房产均被(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322号查封处理,本案暂无法处理;另外有一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吴敏娟有一处位于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天成路20号保利东景花园2座2902房的房产,其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中。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佛宏贸易有限公司有一处位于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东A100号蓝天河畔名轩2栋1202的房产,已由(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0号查封处理,本案暂无法处理。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陈爱冰有车辆粤X8030**、粤X×××××两辆,已查封未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何健堂有车辆粤X×××××一辆,已查封未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9248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38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