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殷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殷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初2285号原告:张某,现住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系原告丈夫)。被告:殷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周俊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