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与许庭碧、泉州市鲤城中区妮娜童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许庭碧,泉州市鲤城中区妮娜童装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305号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涂门街崇德楼208-212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2597285356。法定代表人:苏泽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庭碧,女,193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妮娜童装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涂门街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2600019162。经营者:董志荣。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与被告许庭碧、泉州市鲤城中区妮娜童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庭碧的撤诉申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妮娜童装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处负担。审 判 长 洪良直审 判 员 赖莹莹人民陪审员 张文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小玲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