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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丽生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230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丽生,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家住):云南省瑞丽市。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瑞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8月21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9月6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丽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定国、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丽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9时43分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姐相乡三分场场部李丽生家将被告人李丽生及购毒者岩某抓获,当场在李丽生家客厅桌上一张锡纸上查获海洛因净重0.06克,在被告人李丽生腿部位置盖着的被子上查获了用透明玻璃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净重0.06克,在其上衣左侧口袋查获用红色塑料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净重0.93克和人民币20元,右侧内口袋查获人民币30元。随后,民警在李丽生家抓获了前来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杨某、王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丽生以贩养吸,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丽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李丽生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丽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9时43分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姐相乡三分场场部李丽生家将被告人李丽生及购毒者岩某抓获,当场在李丽生家客厅桌上一张锡纸上查获海洛因净重0.06克,在被告人李丽生腿部位置盖着的被子上查获了用透明玻璃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净重0.06克,在其上衣左侧内口袋查获用红色塑料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净重0.93克和人民币20元,右侧外口袋查获人民币30元。随后,民警在李丽生家抓获了前来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杨某、王某。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书证、物证:1、户口证明;2、抓获经过;3、称量笔录;4、取样笔录;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测报告书;7、行政处罚决定书;8、情况说明;二、搜查、辨认笔录;三、鉴定意见;四、证人证言;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生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丽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丽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押的毒品及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朱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