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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崔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崔士华,张秀英,左庆荣,樊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人:栾本营,行长。住所地:临邑县城永兴大街。被执行人:崔士华,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1960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左庆荣,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樊吉涛,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崔士华、张秀英、左庆荣、樊吉涛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士华、张秀英、左庆荣、樊吉涛银行存款3433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凯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