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小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深义,刘小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深义,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弥陀寺乡王桥村委小刘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5********。被执行人刘小功,男,194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王桥村委小庄村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4********。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深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小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9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刘小功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深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小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508008777993000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小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508008777993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