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国成与聂桂君、张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成,聂桂君,张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564号原告:陈国成被告:聂桂君被告:张志江(被告聂桂君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成诉被告聂桂君、张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