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国文与盛有会、适柱芬、梁馨悦、梁馨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文,盛有会,适柱芬,梁馨悦,梁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文,男,1969年7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被执行人:盛有会,女,1976年5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宜良县阳宗镇。被执行人:适柱芬,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宜良县阳宗镇。被执行人:梁馨悦,女,2012年5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宜良县阳宗镇。被执行人:梁馨琴,女,2014年10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宜良县阳宗镇。被执行人梁馨悦、梁馨琴的共同法定代理人:盛有会,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梁馨悦、梁馨琴之母,住云南省宜良县阳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文与被执行人盛有会、适柱芬、梁馨悦、梁馨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1200元。本院扣划了死者梁卫红生前账户存款,并变卖了死者梁卫红生前持有的股票,共执行到案款13290元。因申请人赵国文同意不对死者梁卫红的遗产(坐落于阳宗镇新街村委会兴隆街27号4层的房屋)进行处置,并自愿放弃本案其余案款27910元,且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