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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86杨晓东与谢丁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东,谢丁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86号原告:杨晓东,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丁生,男,194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杨晓东与被告谢丁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杨晓东系该院驾驶员,根据相关规定,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5042号《关于原告杨晓东与被告谢丁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请示》,以原告杨晓东系该院驾驶员为由,报请我院将本案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太仓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其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顾 茵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