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北汉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斌、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汉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杨斌,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梁步青,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斌,市民。被执行人: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建设路时代花园502室。法定代表人:杨斌,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汉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斌、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斌外出下落不明,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已停止经营。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杨斌及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案件众多,欠债数量较大,其名下所有资产均已被我院查封,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斌及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