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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北汉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斌、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汉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杨斌,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梁步青,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斌,市民。被执行人: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建设路时代花园502室。法定代表人:杨斌,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汉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斌、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斌外出下落不明,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已停止经营。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杨斌及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案件众多,欠债数量较大,其名下所有资产均已被我院查封,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斌及湖北都有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