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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17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陈江锦标、刘少凡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锦标,刘少凡,余振宇,江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7996号被执行人陈江锦标,男,汉族,1984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刘少凡,女,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余振宇,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江惜,女,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诉讼费纠纷一案,(2016)粤0304民初23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诉讼费3383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诉讼费,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深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聂赫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剑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