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4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跟上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跟上,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394号之一原告:程跟上,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双,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跟上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跟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程跟上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卓刘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