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7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佩生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佩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佩生,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家住巍山县。2009年因吸毒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1月因吸毒被巍山县公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因吸毒被巍山县公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指定辩护人孟方丽,云南南诏律师事务所��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佩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佩生及其指定辩护人孟方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间,被告人赵佩生以拆卖毒品零包的方式,在巍山县南诏镇大通毫庭附近、龙井园大门处亭子内、南诏镇廉租房家中等处分7次将0.7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项某某吸食。2、2016年8月31日13时许,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巍山县南诏镇龙井园大门处亭子内将前来交易毒品的被告人赵佩生抓获,当场从赵佩生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3个,经称量,净重0.75克。��检验,查获的3个毒品可疑物零包均为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佩生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多次进行贩卖,数量累计约1.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佩生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提供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供法庭质证。被告人赵佩生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有异议,我没有向项某某贩卖过毒品,这些年我只是吸食毒品,没有贩卖,但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巍山县南诏镇龙井园大门处��子内将我抓获,在我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75克是事实。请求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罚。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佩生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赵佩生有罪。其理由如下:1、证人项某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反复不稳定,对这份证据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持有异议;2、项某某的证言属孤证,本案中,除项某某供述赵佩生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外,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赵佩生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孤证不能定案;3、被告人赵佩生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0.75克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间,被告人赵佩生以拆卖毒品零包的方式,在巍山县南诏镇大通毫庭附近、龙井园大门处亭子内、南诏镇廉租房家中等处��7次将约0.7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项某某吸食。2、2016年8月31日13时许,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巍山县南诏镇龙井园大门处亭子内将前来交易毒品的被告人赵佩生抓获,当场从赵佩生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3个,经称量,净重0.75克。经检验,查获的3个毒品可疑物零包均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赵佩生的自然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巍山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赵佩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当场从赵佩生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3个;4、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09年因被告人赵佩生吸毒被���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1月因被告人赵佩生吸毒被巍山县公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因被告人赵佩生吸毒被巍山县公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5、行政处罚决定书(项某某)、社区戒毒决定书(项某某),证实吸毒人员项某某因吸食毒品受到巍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吸毒人员项某某对被告人赵佩生进行了辨认,经辨认,其确认卖给自己毒品海洛因的人是赵佩生;7、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8月31日14时,巍山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赵佩生的人身及其居住位于巍山县南诏镇的廉租房进行搜查的情况,经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8、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8月31日13时许,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巍山县南诏镇龙井园大门处亭子内将前来交易毒品的被告人赵佩生抓获,当场从赵佩生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3个,并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零包3个进行了提取、扣押的情况;9、物证照片,证实巍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的毒品可疑物零包3个拆开后的实物形状;10、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巍山县公安局庙街派出所已将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3个0.75克移交巍山县公安局永建派出所保管;11、取样记录,证实巍山县公安局庙街派出所民警对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3个进行取样、作定性、定量分析的情况;12、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巍山县公安局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3个,经称量,净重0.75克;1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证实巍山县公安局���法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巍山分公司调取手机号码为157xxxx****(机主赵佩生)的机主信息及其在2016年3月1日—2016年8月31日的通话清单情况;14、证明、关于对赵佩生频繁联系的电话号码机主的核查情况,证实号码139xxxx****机主为杨某某,属吸毒前科人员;号码150xxxx****机主为夏某某,号码183xxxx****已被注销,无法核实机主信息;号码139xxxx****机主为王某某;号码139xxxx****机主为马某1;王某某、马某1的家属马某2系吸毒前科人员;15、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巍山县公安局接受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况;16、侦破经过,证实巍山县公安局庙街派出所侦破本案的详细经过;17、鉴定文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75克为毒品海洛因,并已将鉴定结论告知了相关人员;18、吸毒人员项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购买毒品吸食的经过;19、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赵佩生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情况;20、被告人赵佩生的供述与辩解,在主要情节方面相吻合并与上述证据形成锁链,印证本案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佩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多次故意贩卖,数量累计约1.45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佩生的犯罪行为,系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对其���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佩生的辩解及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佩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7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文艳审 判 员 孟增祥人民陪审员 茶智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宏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