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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卢桂贤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贤,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民初654号原告卢桂贤,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乌海市。被告XX,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海市。原告卢桂贤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桂贤,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桂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2000元,共计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期限6个月,如到期未还,利息加倍。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再推托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利息是从借款之日至2017年5月,按月利率2%计算的。被告XX辩称: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属实,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外面欠我的钱要不回来,到年底可以给原告偿还一部分本金,利息我象征性的给原告支付一部分。我已经偿还了5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XX于2014年5月8日向原告卢桂贤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原告5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及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XX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卢慧贤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卢桂贤要求被告XX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卢桂贤要求被告XX偿还利息2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已支付原告卢桂贤500元,应从主张的利息中核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慧贤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1500元,共计515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