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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美平、陈星等与江西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平,陈星,陈柔,江西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青山,涂相润,东华理工大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681号原告:王美平,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陈星,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陈柔,女,199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周女女,女,193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云,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319号1区10栋3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883932-7。法定代表人:刘爱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刘冬冬,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青山,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被告:涂相润,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第三人:东华理工大学,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学府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49261077-9。法定代表人:柳和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平、陈星、陈柔、周女女与被告江西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青山、涂相润,第三人东华理工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平、陈星、陈柔、周女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美平、陈星、陈柔、周女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92元,减半计4996元由原告王美平、陈星、陈柔、周女女负担(已缓交)。审 判 长  孔庆波人民陪审员  吴凌飞人民陪审员  钟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