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执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殿福与廖建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殿福,廖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殿福,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廖建国,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字66号民事判决书,廖建国应偿还刘利兴人民币174.539万元,其中170万元从2013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刘利兴于2016年4月30日将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杨殿福,并于5月4日通知了廖建国。因廖建国没有向杨殿福履行义务,杨殿福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15日向廖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判决书向杨殿福履行义务,但廖建国没有履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利兴与被申请人廖建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时,于2014年8月1日向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要求该公司将廖建国以你公司的名义承包米兰春天项目的工程款500万元予以扣留,但该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支付了廖建国工程款612万余元。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责令该公司在收到《责令责任人追回责任财产通知书》后3日内追回300万元未果。2016年7月1日,本院裁定追加第三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限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殿福279.479万元(其中170万元从2016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6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廖建国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39号中城丽景香山园17栋501房(证号为:712217296)、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258号现代商贸城3栋915房(证号为:710093996),现双方正在和解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字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代理审判员  曾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盛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