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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唐树林与四川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树林,四川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2429号原告:唐树林,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明,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正,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7号1703。法定代表人:王廷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峻,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树林与被告四川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唐树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淑珍人民陪审员  郑宗衡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谕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