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4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韩红、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王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4533号之一申请人:韩红,女,1968年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王爱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韩红与被申请人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爱军名下位于泰安市某某大街某村住宅楼东户(房产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出具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爱军名下位于泰安市某某大街某村住宅楼东户(房产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