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段嘉诚、李玲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嘉诚,李玲玉,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78号申请执行人:段嘉诚,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李玲玉,女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李军,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段嘉诚与被申行人李玲玉、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嘉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玲玉、李军履行借款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后,��院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宁州营业所存款30000后,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玲玉、李军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段嘉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玲玉、李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文 琼审判员 傅家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普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