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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宁陵县老黑物流与张建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老黑物流,张建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232号原告:宁陵县老黑物流,地址宁陵县。负责人:徐影,女,汉族。被告:张建彬,男,地址宁陵县。原告宁陵县老黑物流诉被告张建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陵县老黑物流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