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宁陵县老黑物流与张建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老黑物流,张建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232号原告:宁陵县老黑物流,地址宁陵县。负责人:徐影,女,汉族。被告:张建彬,男,地址宁陵县。原告宁陵县老黑物流诉被告张建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陵县老黑物流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