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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肖某某,钟某某,高安市杭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870号申请人:蔡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肖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钟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高安市杭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本院在审理蔡淑平诉肖某某、钟某某、高安市杭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某某于2017年10月9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某某、钟某某、高安市杭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蔡某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380000元的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肖某某、钟某某、高安市杭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38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蔡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