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崔伦正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伦正,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790号原告:崔伦正,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汶上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方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安年,经理。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地址: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卢仁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伦正、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伦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崔伦正负担。审判员 董广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