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项晓光与章赵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晓光,章赵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272号原告:项晓光(身份证号:×××),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被告:章赵宽,男,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原告项晓光与被告章赵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项晓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因被告章赵宽下落不明,原告项晓光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晓光撤诉。案件��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项晓光负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晓宇书 记 员 薛世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