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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项晓光与章赵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晓光,章赵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272号原告:项晓光(身份证号:×××),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被告:章赵宽,男,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原告项晓光与被告章赵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项晓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因被告章赵宽下落不明,原告项晓光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晓光撤诉。案件��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项晓光负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晓宇书 记 员  薛世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