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雅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刑初633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雅君,女,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雅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辉、马向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雅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16时许,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东乜木歹村村会计刘德志与被雇佣人王洪伟在东乜木歹村村委会广场上正发放由敖力布皋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精准扶贫物资猪崽时,不在精准扶贫人员名单内的该村村民被告人刘��君不听现场发放人的劝阻,执意将正在为其他人员发放的猪崽拿走二只,后经该村村会计刘德志、村委会主任刘长江、村委会委员常健等人及敖力布皋派出所的民警多次规劝其返还,刘雅君拒不退还。经鉴定,二只猪崽价值折合人民币1200.00元。案发后,刘雅君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刘雅君现已将二只猪崽退还给村委会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雅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刘某1、刘某2人证言,敖力布皋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贫困户计划养猪统计表,通科发改价认(2016)2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刘雅君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雅君犯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雅君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人刘雅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雅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雅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 蒙人民陪审员 苏长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