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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4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杨文文、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文,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4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文文,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华,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杨文文与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2954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杨文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华偿还借款150000元。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华送达了(2017)皖0406执492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网银信息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华在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DF25**的桑塔纳牌机动车一辆,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淮南广场支行有存款1526.40元,申请人提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杨文文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