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陈国胜、余秀萍与熊艳、杨亮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胜,余秀萍,熊艳,杨亮,马劲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胜,男,住曾都区;申请执行人余秀萍,女,住;陈怡帆,男性,住曾都区被执行人熊艳,女,住;被执行人杨亮,男,住曾都区;被执行人马劲草,男,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胜、余秀萍、陈怡帆与被执行人熊艳、杨亮、马劲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曾都执字第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