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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717无锡明燕装备有限公司与无锡顺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明燕装备有限公司,无锡顺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717号原告:无锡明燕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泉南湖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祥,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顺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华庄镇龙渚私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俞农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明燕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顺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明燕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明燕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明燕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无锡明燕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