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丁丹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丹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8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丁丹蓉,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再审申请人丁丹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终1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丹蓉申请再审称,原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是确认之诉,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终1088号民事裁定书;(2)再审改判准予再审申请人立案,确认再审申请人在工作中头部遭受伤害的事实以及该伤害与脑震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丁丹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丁丹蓉的诉求实际上是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为此向人民法院诉讼。《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范围,丁丹蓉应向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丁丹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丹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雪林审判员 刘晓雯审判员 邓名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