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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江苏钱潮轴承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天宇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钱潮轴承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宇机电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846号申请人:江苏钱潮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钱潮路1号。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宇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122号-3。申请人江苏钱潮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宇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钱潮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宇机电轴承有限公司2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钱潮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宇机电轴承有限公司2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