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跃民申请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民,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788号申请人刘跃民,男,1958年12月23日生。被申请人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永志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跃民与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执行标的53635.50元(含执行申请费70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申请人许家润同意被执行人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未在约定期限内兑现承诺,由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未出租、出售的商铺交由申请人经营使用,直至案件执行标的抵扣完毕止。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