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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何成翠与康华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翠,康华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973号原告:何成翠,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0日,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康华良,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2日,陕西省石泉县人。原告何成翠诉被告康华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日立案。原告陈孝忠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成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成翠承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传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