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何成翠与康华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翠,康华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973号原告:何成翠,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0日,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康华良,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2日,陕西省石泉县人。原告何成翠诉被告康华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日立案。原告陈孝忠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成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成翠承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传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