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陆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法定代表人:杨林。被执行人陆强,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陆强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64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申请人陆强的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44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6420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张征宇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