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成俊与周跃、周林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俊,周跃,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76号申请人:刘成俊,男,1993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周跃,男,1970年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周林,男,1968年生,汉族,住个旧市。本院在执行刘成俊与周跃、周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跃、周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合 敬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