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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文华与福州市马尾区新阳光医药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华,福州市马尾区新阳光医药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1181号原告:董文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新阳光医药商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董文华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新阳光医药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董文华于2017年10月11日以其已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新阳光医药商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文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董文华负担。审判员  蒋连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017)闽0105民初1181号3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