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汪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汪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文盲,农民。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1982年7月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3月15日被释放。2017年6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星、代理检察员安静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及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以相亲、订婚的方式骗取陈某10030元。2、2016年12月,二被告人伙同孙某以上述方式骗取魏某1订婚礼金6600元、介绍费2000元、购买衣物的费用1000元。据此认为,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对诈骗陈某的事实无异议。但均辩称仅收取魏某11000元介绍费,订婚礼金全部交给孙某,不知道买衣服的事。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赵某某在已婚的情况下,让被告人汪某某给其介绍对象。2016年10月,被告人汪某某明知赵某某通过处对象、订婚骗钱,仍将其介绍给武邑县圈头乡唐湾村的陈某,被告人赵某某以订婚为由骗取陈某订婚礼金6600元,被告人汪某某骗取介绍费5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又让陈某为其购买衣物等花费293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郭某、曹某证言,辨认笔录、赵某某婚姻登记记录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二、2016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为骗取钱财将孙某某介绍给深州市东周堡村的魏某1,骗取魏某1订婚礼金6600元,二被告人借此骗取介绍费每人1000元,被告人赵某某还让魏某1给孙某买衣物花费约10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取的订婚礼金分给孙某3300元。后因魏某1及家属索要,孙某分两次退还魏某158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魏某1陈述,证人孙某、魏某2、邵某、王某1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当庭亦基本供认。以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证实诈骗的具体过程及二被告人的具体参与程度、作用及所得赃款数额上均能吻合一致,被告人汪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前后稳定,亦能与以上证据相互吻合,应予采信。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4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武邑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诈骗陈某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10030元,退赔被害人魏某13800元。二被告人已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告人赵某某到案情况有发破案报告、相关讯问笔录证实。退赔及谅解情况有收条及相关笔录证实。被告人汪某某的前科情况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有犯罪前科,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陈某的事实,对该部分成立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分赃较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轻且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损失已经得到全部退赔,二被告人已取得谅解,以上均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二被告人的作用、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岳建民审判员 张晓杰审判员 刘雅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