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戴呈友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呈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3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呈友,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呈友于2017年8月19日通过电话约定向包某某贩卖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包某某的转账300元,当日23时许被告人戴呈友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某酒店门口将净重分别为0.1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0.08克、0.0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交给包某某,另收取1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查获毒品及毒资100元。被告人戴呈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呈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戴呈友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呈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霄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