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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执3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倪兴春、朱敦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兴春,朱敦兴,莫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5执3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倪兴春,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朱敦兴,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莫小冬,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倪兴春与被执行人朱敦兴、莫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93740.4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806.1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四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已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等通知文书。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智斌审 判 员  刘文耀代理审判员  韩世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惠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