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四会市城中街道下㘵村寨尾经济合作社与吴国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城中街道下?村寨尾经济合作社,吴国洪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970号原告:四会市城中街道下?村寨尾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四会市城中街道下?村寨尾村。机构代码:05068224-9。负责人:黎玉明。被告:吴国洪,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四会市。原告四会市城中街道下?村寨尾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吴国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城中街道下?村寨尾经济合作社撤诉。本案受理费为1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育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