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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新元素能源有限公司与清远市精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新元素能源有限公司,清远市精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3906号原告:东莞市新元素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君豪商业中心13A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5758793M。法定代表人:钟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达帮,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卫,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清远市精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区14号区创兴大道清远高级技工学校旁孵化器大楼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7857033E。法定代表人:王爱武。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新元素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精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新元素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清远市精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42.54元,保全费1648.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应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