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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程景丰与王晓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景丰,王晓岚,高小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787号申请人程景丰,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晓岚,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高小征,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程景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晓岚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保全金额6万元。申请人程景丰用其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景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晓岚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程景丰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